2005年9月2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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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员岂能成运动员
廖德凯

  据《人民法院报》9月16日报道,9月12日,江西省万年县委、县政府联合发文,要求县、乡两级政府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,遇有群体性行政执行不得邀请法院参与“合署办公”、“联合执法”,自觉排除对法院行政执行工作的不当干预,以确保法院依法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。
    法院在各种各样的行政执法行动中出现,我们已经见怪不怪了,而万年县这次对行政执法“不得邀请法院”的发文要求,让我们在棒喝中醒悟过来:法院,本就应当是独立和中立的,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,本就应当在尊重法院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中体现对法治的尊重。
    由于法院特殊的符号价值,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在遇到有难度的执法时,往往会以“合署办公”、“联合执法”的名义,邀请法院参加。随着行政事务的不断扩大,这种情况越演越烈,成为各地行政执法中的“通行”做法。行政执法邀请法院的“好处”,一是可以对被执法者产生威慑力,减少执法障碍;二是增强了执法的“正当性”、“合法性”;三是降低了执法成本,所作行政执法行为不易被推翻。
    但如此一来,却硬把法院这一裁判员拖上了运动场,当起了运动员。法院在法治社会中的角色,是各种各类纠纷的最终裁决者,包括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争议,都属于法院的裁决范围。而保证法院在裁决中公正、公平依法进行的关键,就在于法院在具体事务中的中立性和自身法律地位的独立性。按照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的规定: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”。而法院提前介入行政执法行为,并不是法院的职责所在,反而会对法院的最终裁判产生主观上的影响,这是显而易见的。同时,法院参与“联合执法”,还动摇了人们对法院这一社会终结裁决机构的信任度。
    法治社会最重要的价值观念,就是对法治本身的尊重。而行政执法者出于自身执法利益的考虑“邀请”法院联合执法、合署办公,则在破坏法院自身独立性和处事中立性的同时,严重伤害了法治社会的最终良心。正因如此,去年初,最高人民法院就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参与联合执法,但由于没有当地政府的自觉认识,收效甚微。而万年县党委、政府在目前“邀请”法院联合执法还非常盛行的情况下,意识到了其中的危害,因而,坚决制止,则在尊重法院依法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同时,体现了对法治的尊重。作为政府自身,这也是依法行政的需要。有了政府的自觉意识,“联合执法”盛行的现状应当能够得到改变,但是,这还需要更多地方、领导的意识觉醒。